鲁政发[1986]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11-26
摘要: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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