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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