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9]134号 2009-11-03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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