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3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03
摘要: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9]134号     2009-11-03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