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判断,相对较为复杂,要视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所得与这些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等因素而定 。作为非居民企业的代表机构,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分两种情况讨论,即代表机构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所得应负的纳税义务。 (一) 代表机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纳税义务认定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协定优先适用原则 ,除采纳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判断标准 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实务中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尽管此处“固定基地或场所”的用词欠妥,代表机构作为总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理应属“固定基地或场所”。在认定其是否免税时,必须确认其业务活动符合“准备性或辅助性”的要求,否则,就应承担纳税义务。 2. 应税的业务活动 以上所列的八项经营活动均属直接的经营性活动,而且更准确地讲是营利性活动,这与《国务院暂行规定》中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的要求相违背。而事实上,许多外国经营者的常驻代表机构涉足灰色区域,远远超出按照严格的官方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量关于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的部门规章,形成了针对外国人采用非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征税的最集中的规范体系 。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代表机构的营利性活动本身违反行政法规,是非法的,其可税性值得商榷,尽管理论界对此仍无定论,但实践中,从税务部门对未经批准在中国进行经营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态度来看 ,仍应对代表机构营利性活动进行征税。这也是如此多的关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文件出台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对此营利性活动作了除外规定,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原因是,在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中,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有关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 (二) 代表机构来源于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所得的纳税义务认定 现实中存在代表机构独立或与其总机构共同为境外客户完成委托业务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对于代表机构独立完成的,应就其此项业务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极少出现,即使有,也必然与下文探讨的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完成的情况联系紧密。因此,本文仅针对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完成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讨论,即部分业务或服务是由总机构在境外完成,部分由代表机构在境内完成。在支付结算时,由此而获得的全部应税所得通常均在境外支付给总机构。这时,如果中国要行使税收管辖权,就需要“实际联系”的介入。由此而引出的问题是“实际联系”的程度多大?是就相关业务或服务的全部所得征税还是就代表机构完成的部分征税呢?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仅以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所得为限 。在如何界定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所得的问题上,又分委托代理类业务和咨询类业务而有所不同。 2. 咨询类业务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税务征管部门首先应以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对总机构与代表机构的收入进行划分,如果不能根据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才能适用60%的比例规定。但是以工作量的合理比例还是合同规定的合理比例,亦或其他“等”的合理比例,以及什么是“合理”的比例,均是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 建议 此外,针对代表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也应在完成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及时且适时的颁布,为税务部门在纳税主体的界定上提供法规层级的依据,也为税务部门出台相关税收管理规章奠定基础,保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 更新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标准 (三) 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税收监管 同时,加强税收监管也要求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开展廉政建设。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更准确地在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予以适用,并加深对国际条约和税收协定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廉政建设以限制或引导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从而保证对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统一和有序。 李治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