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您会规范处理吗

来源:财税聚焦 作者:林森 人气: 时间:2020-10-26
摘要:“预提费用”是暂估入账的一种,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实务中出现暂估入账通常是由于采购方未及时结算,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入库成本的情况。较为严谨的财务人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会进行成本的暂估和冲回处理,那各位财务人员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真的规范吗?今天小编就来结合案例给大家梳理一波。

  【案例】甲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

  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一、账务处理要点

  ①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

  ②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

  二、税务处理要点

  ①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来说,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暂估入账成本是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除的。同时,可以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

  ④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针对以前年度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⑤房地产行业在成本核算环节是否同样适用暂估方式入账?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上述条款中提及到的“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