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22号 2012-02-1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减征范围及幅度 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年所得计算口径相同)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文所涉及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同一年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先后顺序以该纳税人申请为准。 三、减免税申请、审批及管理 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的残疾、孤老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规定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减税事宜。办理减税时,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就职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老人员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减免税申请及年所得情况。工资、薪金所得可由就职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或完税证明,其他所得情况由个人据实提供。 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登记减免税审批时间、所得项目、减征金额,加强后续管理和检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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