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字[1997]48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3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铁路系统核算体制,对原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蚌埠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7]489号                 1997-10-31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蚌埠铁路分局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蚌地税政三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铁路系统核算体制,对原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蚌埠铁路分局所属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

  其他帐簿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在各站、段、处及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关于记载资金的帐簿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和《通知》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资金帐簿应按帐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全额征收印花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