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湘地税函[2007]30号 2007-03-12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公司《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针对该请示中要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函告如下: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存货计价办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新增2004年企业所得税4095.04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亏损已超过五年弥补期限,且该公司未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省财政采取核销资本金等形式已经给予了照顾,不再存在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 二、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期货事件发生后,累计形成期货亏损152813万元,所有亏损均在2003年底前处理完毕,其中:以1998-2003年税前利润弥补亏损81980万元,2002年底,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批准,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42804万元,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5734万元,冲减实收资本22295万元,不存在历史包袱问题。 三、鉴于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一次性缴清存在一定困难,为不影响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精神,经企业提出申请,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作为递延所得,从2006年起,分3个纳税年度缴纳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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