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2012]2970号 2012-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综[2013]2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0月1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机关已由市地税部门调整为市国税部门。为确保我市国税部门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准确上缴国库,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至11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汇总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日至26日18时。税款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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