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营业税额计算有较大的差别,也有一些特殊规定,纳税人要注意。 销售额核算的确认 例如,某试点企业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餐饮业,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则该企业应税服务、免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分别申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还有,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征税的规定 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3月实现运输收入111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333万元运输业务分包给另一运输公司(非试点企业)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3万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110-333)÷(1+11%)×11%-36.3=40.7(万元)。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例如,某试点企业2013年3月实现经营收入1000万元,其中为关联企业提供无偿服务150万元,企业按850万元(1000-150)申报纳税。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就其全部服务收入申报纳税,提供无偿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税。 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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