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一类和二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由主办单位编报详细预算(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其中: 一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等二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以市委名义召开,涉及全市性工作的二类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涉及全市性工作的二类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凡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核拨会议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在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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