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58号 2013-06-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的征管、货物劳务、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增值税的纳税期确定为一个季度。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 第三条 按季申报纳税的实行对象为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按季申报纳税人”)。 有特殊需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月申报纳税。 第四条 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第五条 按季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国税机关提供按季申报相关业务的网上办理功能,方便纳税人办税。 第六条 新设立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税种认定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设立税务登记的当月1日。对于混业经营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的税种认定有效期起始日期同为当季季初1日。 第七条 对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先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第八条 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第十条 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按季申报纳税人要适当调增其普通发票的每次供应数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 为保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以下简称“按季申报”)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切实做好“两个减负”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现现将当前系统环境下按季申报的有关业务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界定 按季申报的实行对象为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按季申报纳税人”)。 按照设立税务登记时间和生产经营项目,可将按季申报纳税人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企业,是指实行按季申报制度后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老企业,是指实行按季申报制度前已设立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非混业经营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项目仅涉及增值税业务或者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混业经营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项目既涉及增值税业务又涉及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种认定 (一)业务处理 1.对非混业经营的新企业,按季申报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一般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1日。例如,纳税人2月设立税务登记,则按季申报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为2月1日。 2.对混业经营的新企业,按季申报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为当季季初1日。例如,纳税人3月设立税务登记,则按季申报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为1月1日。 3.对老企业,根据省辖市局按季申报推行工作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清单,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局;省局信息中心于实行按季申报前的上季季末通过后台进行“月改季”税种变更批量处理。所有纳税人名单上报工作通过省局运维平台完成。 (二)注意事项 1.对非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只需办理增值税按季申报税种认定或改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税种认定;对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增值税按季申报税种认定的同时,还应办理改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税种认定。 2.按季申报纳税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若涉及“混业经营”,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变更当季,无申报征收信息的,则新增项目的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为办理变更登记的当季季初1日; (2)变更当季,已发生申报征收信息的,目前CTAIS2.0新增项目的税种认定有效期起默认为次季季初1日,在系统尚末改造完成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后台运维将税种认定有效期起修改为当季季初1日。 3.对同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按月申报税种认定。 4.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应告知纳税人。 三、应报报表鉴定 (一)业务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已添加了按季申报的相关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按季申报税种认定后,应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税务管理端)》进行应报报表鉴定。按季申报的相关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有: 1.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季报】; 2.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季报】; 3.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季报】; 4.废旧物资购进结构情况表【季报】; 5.废旧物资购销存季报表【季报】;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季报】;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季报】; 8.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季报】; 9.《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季报】; 1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季报】。 (二)注意事项 1.税种认定由按季申报调整为按月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季度申报结束后重新办理应报报表鉴定。 2.税种认定由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最后一次月度申报结束后重新办理应报报表鉴定。 3.对由按月申报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的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清单的同时还应确定其应报报表种类,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局;省局信息中心于最后一次月度申报结束后通过后台进行应报报表鉴定批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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