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给特定就业群体特别的税费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振华 彭倩子 李泽 人气: 时间:2024-11-08
摘要:实务中,部分企业负责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实施伪造残疾人证件、虚假招聘残疾人等行为骗取税费优惠。近年来,税务部门对这类不应享而享、违规骗税等风险强化了监管措施,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重从就业、增收、入学、就医、住房、办事、托幼养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抓住群众关切点,才能抓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改革的针对性增强改革的含金量。从本期开始,本栏目围绕老百姓利益关切点,分类梳理相关主要税收政策关键点,提示税务处理风险点,供读者参考。本期聚焦与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前段时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持续优化完善支持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除了出台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外,还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特别的税费优惠支持。

  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意见》明确,“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强化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

  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以及部分重点群体就业。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将每户每年扣减税费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规定,重点群体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应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15号公告等政策明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需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4号公告明确,对于脱贫人口,农业农村部门为企业提供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对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提供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意见》明确,“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引导退役军人围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延续、优化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14号公告将每年每户扣减税费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具体来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举例来说,2024年2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张某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那么,2024年4月,A申报所属期为第一季度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时,扣减限额为24000÷12×2=4000(元);2024年7月,A申报所属期为第二季度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时,扣减限额累计为24000÷12×5=10000(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类推计算,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扣减限额分别为16000元、22000元。张某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根据14号公告规定,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笔者提醒,企业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企业如果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于年度扣减限额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残疾人员

  《意见》明确,“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

  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等。

  增值税方面,包括免征、即征即退等形式的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如,假设C企业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所列要求,2024年的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1人,在职职工总数为30人。2024年第一季度为安置残疾人员共计支付工资125000元。那么,C企业可于2024年4月申报所属期为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即加计扣除125000元。

  C企业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其残疾人员占比为11÷30×100%=36.67%,大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则C企业符合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C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同时,C企业2024年的在职职工总数为30人,符合8号公告“30人(含)以下”的政策适用条件,可按规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笔者提醒,实务中,部分企业负责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实施伪造残疾人证件、虚假招聘残疾人等行为骗取税费优惠。近年来,税务部门对这类不应享而享、违规骗税等风险强化了监管措施,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11月08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彭倩子 李泽(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