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瑞成房产公司答辩所称: 上述所列问题系瑞成房产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向法院主张的事由,鉴于原审法院未对上述问题加以认定,瑞成房产公司亦未对此提起上诉,故对上述问题,二审不予审理; 五、关于对税务局在二审中向法庭递交的其向国家税务局的请示及国家税务局办公厅复函的效力认定问题 综上,本院认为,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除依法征收税款之外,通过税收征管服务,创造良序的税企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是税务机关的另一项重要职责。纵观本案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将瑞成房产公司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退休老职工的房屋,简单地定性为"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主文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税务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文部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税务局已交),由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祥华 书 记 员 明宗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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