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二

来源:中国国际税法智库 作者:张学斌 王建伟 人气: 时间:2015-02-07
摘要:一、公告是填补原有反避税法规的空白 我国反避税已经建立了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围绕一般反避税管理和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以及纳税人出于不合理商业目的进行的其他避税安排也已经有了若干专门法,从各个不同方面进行了规范。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为: 序号 法规号...

(六)明确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范围
公告五(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公告五(一)与国税函[2009]698号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有些相近。但698号第一规定的本意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不适用源泉扣缴规定。而本公告明确的是公告五(一)是属于合理商业目的情形,但本意接近,就不属于、也不适用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范围。

公告五(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明确集团内财产转让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
公告对集团内财产转让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也即不再适用第一条的规定。这些条件是:
1.明确转让方、受让方彼此控股条件或同一控制下的控股权比例为80%以上;
对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要求上述控股权比例达到100%。

2.明确集团内财产转让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收不会比中国所得税负担少。

(八)明确非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
公告第九条明确,间接财产转让交易双方、被间接转让财产的中国居民应税务机关要求而提供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第十条明确,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以及筹划方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这里提供资料的除交易双方、被间接转让财产的中国居民,还包括避税安排的筹划方,至少是四方。具体资料包括:
1.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2.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4.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九)不履行资料和缴纳税款的利息收取和加收5个点的利息
公告十三规定,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如转让协议或合同签订30日后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未按公告第七条、第八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外,还要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十)明确因同一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的,纳税人分别申报、分别缴纳、税务机关按統一方法计算
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十一)资产评估和定价依据资料
公告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资料提供方(笔者用语)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十二)明确间接转让应税财产的一般反避税立案要求
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需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废弃的相关法规条款
公告十七本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①] 付树林.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97页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三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