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定,现就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时打印二维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打印其纳税人识别号(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二、对于发生零星业务、开票量少、开票金额小、不具备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以及按次限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通用机打发票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系统开具打印发票。 三、对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如不能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应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税控器具采集纳税人收银信息。 四、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手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实行按次领用、按次申报纳税方式。 五、纳税人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业务收入的,以及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配发发票取得经营收入的,如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次限量供应并辅导开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业务合同或协议时不需提供); (二)免税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1.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申请代开的,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有开具人签名和联系电话); 2.其他符合免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三条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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