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政策延期] 国税函[1998]572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1999]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本法规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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