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化交易中主要问题及未来增值税处理前瞻 (二)发票开具 例如,在基础资产涉及增值税时,由于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销项抵扣,就存在发票开具的问题。典型的例子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承租人支付的租赁款适用增值税,承租人就会要求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其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增值税发票,则承租人的销项增值税负担将大幅上升。 问题是:增值税发票由谁来开具?首先,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信托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发起人如果继续承担开票的义务,则影响资产出表。 即使在某些地区,税务机关允许发起机构在资产出表的基础上,作为服务机构,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在于服务机构在不拥有资产的前提下开具发票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此举的另外一个问题当信托计划向最终投资人支付信托收益后,投资人应向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向信托计划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如果向服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法律上不合理。 我们认为,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给予特殊目的实体纳税主体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三)双重征税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会与税务机关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缴纳营业税,避免上述问题。但如果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所属税务机关在不同属地时,税务机关考虑到税源的问题,将使沟通成本升高。 这一问题,在营改增后,将有望得到解决。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税收处理 考虑到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就其中的几类出台相关税收法规以明确税收处理。 相关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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