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8]12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扶贫企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苦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大批量稳定地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一) 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

  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照顾。

  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照顾。

  (二)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

  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十二、就业与再就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是指具有我区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2)集体企业失业人员;(3)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5)城镇复员退役军人;(6)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残疾人;(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8)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具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其他失业人员;(9)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

  十三、上述规定所指开业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在我区设立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十五、《实施办法》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具体返还程序及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文通知。

  十六、《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此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实施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几项政策累加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对已执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执行中或执行后,又可享受另一项优惠政策的,允许其享受更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十七、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以前批准设立,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依照原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批准设立,但2008年1月1日前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之日。外资企业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依照原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实施办法》优惠政策,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享受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前已满7年免税期限的,将从2008年度起恢复征税;在新税法施行前未满7年免税期限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其享受期限按照7年计算,期满结束后恢复征税。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过渡政策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十八、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

《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业产品免税目录》

  一、 纺织服装类:

  氆氇、氆氇被面、藏毯、地毯、挂毯、垫子、卡垫、坐垫、靠背垫、马鞍座垫毯、邦典(围裙)、哈达、藏式门帘、民族帐篷、藏被;少数民族服装(含民族皮手套、水獭皮成品等)、少数民族特殊用途服装(含少数民族舞台、戏剧戏曲服装、僧尼服装等)、少数民族帽(毡帽等)、少数民族靴鞋等。

  二、 工艺美术品、首饰和法器类:

  工艺挂毯、银碗、银盖、唐卡、绘画、刺绣、佛像、各类藏戏面具、各种铜器、经书、佛事用品(酥油灯、经帆、鼎、法号、法鼓、法轮)、佛珠、雕刻品、雕塑品、乐器;金银首饰、玉饰玉器、水晶制品、牛头骨饰品;藏纸等。

  三、日用杂品类及其他:

  铁器生产用器犁、耙、镰刀;工业用具如剪刀、木工用具;生活用藏刀、铁箱、铁炉、铁锁等;木制品如木碗、酥油桶、马鞍具、藏式家具、藏铁皮箱等;鼻烟壶;草垫,藏香,藏式陶瓷茶壶、餐具;竹柳编织用品;藏香;金属铸造:金银杯、金银碗、金银盖、金银壶;陶制品:陶罐、陶香炉、陶壶等;颜料类:矿物颜料、植物颜料等;骨制品:梳子、烟嘴、烟斗等。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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