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再谈“差额纳税”的发票开具问题

来源:税草堂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题记】营改增新政( 财税 [2016]36 号 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在销售开发的

【题记】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在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产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究竟是应该全额开还是差额开的问题,是个必须搞清的问题。小刀再次发帖进行辨析,即便只有一个人在战斗!

4月19日,小刀在自媒体公众号“税草堂”推送的文章《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扣额法下的两难选择》中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产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全额开还是差额开,遗留有哪些问题需解决”等问题。因感到营改增5月1日的大限已到,留下让大家争执的时日不多了,虽呼吁总局各位大佬尽快再传令明示!

果不其然。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小刀认为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可大家仍感到稀里糊涂,不知到底是全额开还是差额开……

下面,小刀再次申明自己的观点。即便只有一个人在战斗!

一、“差额纳税”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

营改增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文,以下简称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有多种差额纳税的情形,并作出了不同的发票开具规定。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规定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规定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三是差额既没有说可以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也没有说不得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

我们该如何理解把握呢?

小刀观点:上述三种情形中,规定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排除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规定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当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既没有说可以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也没有说不得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的,则差额既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对于“差额纳税”能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理解

财税[2016]36文的补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3号公告》之解读稿,对《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又进行了列举。具体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话都说到这份上了,还不明白?

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啊!!!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认账怎么办

按照程序解决! ……

四、隔空对话

“刀哥!这样开票处理,国家不是吃大亏了吗?……

谁吃亏谁赚便宜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吗?这些事是政策制定过程中早就权衡过的。你都想到了,他们会想不到?

“刀哥!你这近乎‘荒诞’的想法是哪里来的?”

无它!无极小刀《税法学习之<葵花宝典>》教你这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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