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4-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起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申请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停止向纳税人发放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条款废止]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顺利衔接,设立过渡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过渡期内,国税机关发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路桥船渡发票、医疗发票、定额有奖发票。 三、[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过渡期间,试点纳税人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应视领取发票的国、地税机关,分别遵守其发票管理要求。 五、[条款废止]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发票缴销手续,缴销手续到原领取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完成。 六、[条款废止]定额有奖发票奖金兑付工作仍暂由地税机关负责,奖金兑付方式和流程不变,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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