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栏主要项目填报方法(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填报方法   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法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⑴“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

  ⑵“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目前,允许将捐赠款项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受捐社会团体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允许将捐赠款项受捐社会团体有:

  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其扣除比例有10%、3%、1.5%三种。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局(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支出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3%。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信用社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5%。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⑶“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七、加计扣除额的填报方法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其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分上年度和本年度两部分填列,“加计扣除额”在第7行第6列填列,但不得使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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