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的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尤其,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更多的软件企业有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境内公司可以借助国家产业优惠政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历史契机,充分运用行业及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公司运营架构的重塑与优化,在有效控制税务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降低的目的。 一、引入案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是一家专注于物联网技术应用、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企业,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3500多万元,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8项。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将积极争取挂牌“新三板”,通过资本平台,实现公司走向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目前,由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技术附加值高,而增值税进项数额过小,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以及网络销售的开展,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负成本也大幅增加,亟需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合法、合理降低税负。 二、项目涉税成本分析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境内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通常而言,当公司销售收入不断增加,费用等扣除项目不足时,如果不能合理分流利润,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会显著上升。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贵公司的销售收入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分拆税务筹划 结合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我们建议公司进行重组,在所在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设立软件开发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技术服务支持。一方面软件开发公司可根据国家出台的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税负下降的目的。 同时,公司也可以将企业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与服务公司的利益。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节税效果分析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获取合规增值税抵扣发票,控制企业整体税负率 通过签署服务协议并合理定价,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获取软件支持及科技服务,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以将公司不断增加的盈利进行分流,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享受增值税的财政返还 在低税负地区设立的科技服务公司,通过积极争取,有望获得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政返还,可进一步扩大节税空间。 总结: 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以顺利推进该方案的实施。第一,本筹划方案依据的核心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需要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同时,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二,各地已经披露了部分境内交易因转让定价不合理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案例,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认定为关联公司;二是定价不合理。同时,没有控制好公司的利润率和税负率,或者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规范准备证明材料。为控制潜在的税务风险,华税建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聘请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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