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人员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可以! 案例二: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五一期间组织员工团建,去济南趵突泉游玩,取得员工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同样是住宿费,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个可以抵扣,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那我们就要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讲起了…… 增值税的流转过程 增值税的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轻松把握: 环节一: 甲企业销售一批水果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90元,甲企业收取价税合计1090元。在这个环节里: 1、甲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90元是乙企业支付的)。 环节二: 乙企业将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销售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乙企业抵扣完购买水果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90元,需缴纳增值税170元。在这个环节里: 1、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承担了第一环和第二环节的税额:90+170=260元。 环节三: 丙企业将这批水果罐头用于职工福利,在年会员工聚餐时被吃掉了,此时这批水果的流转环节就终结了,丙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不会再将水果罐头流转给其他主体,承担了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额260元,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元不得抵扣! 结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在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业终结了增值税的流转,是链条上的最终消费者,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则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这种情况,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有销项,进项可抵;无销项,进项不可抵”。 现在再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就不难理解为何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张可以抵扣,另一张却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费专票是因员工出差取得,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案例二是因员工旅游产生住宿费,即企业外购住宿服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清楚!
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吗? 导读: 住宿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可以进行抵扣?哪些不能进行抵扣?您都知道吗? 以下情况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1.某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进行抵扣。 2.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6%进行抵扣。 以下情况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进行抵扣 1.公司接待的客户,收到了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 2.公司组织了员工旅游,收到了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也不得抵扣。 所以,不是所取得了的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如:公司组织的集体福利、个人的消费支出都应进项转出。 政策解答 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总结 那么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生活中常见的几种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大家可以结合上文规定来看: 1.接待客户发生了住宿费,酒店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2.公司员工出差发生了住宿费,酒店费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3.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外地游玩,发生住宿费,酒店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 4.公司雇佣的外审在公司进行审计工作,发生住宿费,双方签署合同上说明审计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又被审计企业承担,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公司领导与其家人外出度假,发生了住宿费,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6.公司为了业务发展组织市场部员工去外地培训业务,发生住宿费,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作者简介:马筱哲,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加多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工作。 来源:长河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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