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问税问我 作者:问税问我 人气: 时间:2018-02-08
摘要:早上读了一篇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微信文章,碰巧下午有人咨询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也想就这个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呢?在营改增之前,这个问题好像不称之为问题,也没有什么争论,可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随着营改增
  早上读了一篇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微信文章,碰巧下午有人咨询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也想就这个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呢?在营改增之前,这个问题好像不称之为问题,也没有什么争论,可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争论甚嚣尘上,企业对此感到困惑和不解,无所适从;实务界乃至理论界争论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个人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8月立法的,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当时还未开征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所以也谈不上金额含税还是不含税的问题,即使在1994年后,只是对货物销售及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其他合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不存在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争论。虽然在2011年《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只是将征收管理的适用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条款均未做出改变,2012年1月1日后,尤其是2016年5月1日后,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和扩围才引发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争论。
 
  其次,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按合同征税和核定征税,如果是按合同征税,其计税依据就是合同所载金额,而如果是按收入征税,在营改增体制下,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营业收入核算的均为不含税收入,所以企业收入核算金额(账载金额)就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这点得到了征纳双方的认可。争论的焦点应在按合同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含税和核定征税的计税依据就会产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又是这样规定的呢?
 
  最后,营改增后的补丁文件对契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契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税收入,唯独没有提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该文件不是无意的疏漏,也不是有意的回避,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存在含税还是不含税的问题,而是按照合同所载金额计税,合同约定含税的以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约定不含税的,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结论:对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争论是个伪命题,合同约定的金额就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那么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则是由契约各方商定的,为了保护契约各方的利益,合同签订会越来越严密,各方不会为了印花税这点“蝇头小利”而在合同中留有隐患,所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也就很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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