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商事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一)娱乐服务业。 1.歌舞厅经营; 2.电子游艺厅经营; 3.网吧经营; 4.儿童室内游艺厅经营; 5.射击场经营; 6.游乐园经营; 7.美容、美发服务; 8.洗浴服务; 9.足疗、保健按摩、桑拿汗蒸; 10.电影院。 (二)旅业。 酒店住宿服务。 (三)餐饮业。 1.正餐服务; 2.快餐服务; 3.饮料及冷饮服务; 4.小吃服务; 5.中央厨房。 (四)重污染行业。 1.皮革制品制造; 2.造纸; 3.电力生产; 4.废弃物治理; 5.印刷; 6.纺织品印染。 (五)危险品行业。 1.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经营; 2.煤制品制造; 3.烟花爆竹销售; 4.成品油仓储; 5.民用枪械制造; 6.民用枪支配售; 7.民用爆炸品经营。 (六)居民服务行业。 1.洗车服务; 2.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七)卫生行业。 1.医疗服务; 2.月子中心经营。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四)外国(地区)企业房产。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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