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9]17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等,实现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各县(市、区)间原标准差异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实行统一标准的市,应订立计划两年内实现统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9]170号      2019-12-3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平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织密网、兜底线、建机制”为原则,以健全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分级负责、激励约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落脚点,促进区域平衡协调发展,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以下简称“基金市级管理”),全市以内实行制度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征收、待遇支出、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金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制度保障能力,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政策制度标准。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等,实现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平衡协调发展。各县(市、区)间原标准差异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实行统一标准的市,应订立计划两年内实现统一。

  (二)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基金实行县(市、区)管理的,统一提高为市级管理。各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2020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可授权存放在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使用权在市。

  (三)养老保险费统一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

  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深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征收按本市办法执行。

  (四)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支出。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送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计划后拨款至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发放。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1.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财务核算、统计和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经办管理制度;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各县级经办机构的经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缴费核定(深圳市按本市办法执行)、退费处理、补助和资助核定、养老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应根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要求,优化税务征缴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信息共享、业务全程办理、基金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七)统筹财政资金安排。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各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本市范围内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分担比例、上解和划拨时间及流程等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完善社银合作。

  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银合作,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理清各级经办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网点的业务职能,规范经办业务,提高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捷化程度。在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银行和经办服务合作金融机构时,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经办工作需要和工作连续性、稳定性,优先选择具备覆盖全辖城乡的服务网络,能提供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缴费服务、待遇发放、业务协办等基础服务的金融机构。

  (九)加强基金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税务机关要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时入账和对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和养老金稽核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基金收支情况的动态监控,从源头上化解基金管理中的风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警、调节及防范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基金风险评估。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基金市级管理,是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基金市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各市应根据基金市级管理需要,加大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力量,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改革落地。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基金市级管理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市要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落实基金市级管理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地要抓紧时间做好实行基金市级管理前结余基金的审计清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及业务规程予以整改规范。要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加强针对性宣传,做好舆情监控处置和矛盾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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