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86号 1999-05-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居民在山西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市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鉴于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又从未向当地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郭恩承包建筑收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纳税检查、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5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