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虽然不是以“医疗补贴”方式,但换个角度,如果不以发票报销形式,而以现金补偿形式,其结果是一样。并且“医疗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虽然不属于本企业的职工,但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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