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所得税贡献率,一些税务机关严把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关,对核算不健全等五类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由于应税所得率是事先根据同业平均水平测算的,计算出来的应税所得额并不代表其真实利润和所得额,加之年初汇算清缴只核实其销售额,并未按查帐征收规定的办法汇算其年度所得额,因此,一些高利润企业如以劳务为主的代理机构、中介公司及其他高利润企业,故意创造条件申请核定征收。一则少缴企业所得税;二则购买货物、消费等成本费用支出不索要发票入帐,白条满天飞,支付款项时以不要发票为由从对方让利中得利;三则可避免频繁的评估和稽查,真可谓“一举三得”。 为此,要深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严把关,对高利润行业和企业不得批准实行核定征收,至于其查帐征收条件中不符合方面,首次限改轻罚,再次重罚、停票、停止抵扣进项税款。与此同时,修改完善年度汇缴办法,预申报时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缴税款,汇缴时按查帐征收规定的办法汇算其年度所得额,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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