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地方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38号 2004-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五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五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文件中第一条“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五条失效。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你司《关于以市级分公司为单位汇总申报、缴纳地方税收的请示》(中油闽销[200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部分废止]营业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你公司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公司所属的县级公司发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二、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七。《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费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因此,对你司所属县(市、区)加油站增值税已由各设区市分公司汇总缴纳的,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应由各设区市分公司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汇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按汇总缴纳地的适用税率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条款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六、印花税对采取贴花完税的应税凭证,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对采取汇总缴纳完税的,则在核准其汇总缴纳的地税部门所在地申报、缴纳。 七、土地增值税在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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