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2000]4号 2000-03-16 税屋提示——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管理办法,统一征管模式,堵塞征管漏洞,现就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方式与发票管理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定期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税的,须与总机构分开,单独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并单独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除上述外采用的其他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应缴纳的地方税费须与总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且总机构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合并申报情况表”(样式附后)。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也应由总机构统一向税务机关领购后提供。 二、近期发现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使用其总机构向我局购买的发票,但加盖的却是分支机构的发票专用章,造成消费者通过我局电话语音发票查验系统验证发票时提示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不符(语音提示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为总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号码)。为此,重申领购发票的单位与加盖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的位必须一致。各基层局应于2000年4月30日前对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今后对于合并总机构申报纳税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予以刻制发票专用章,己刻制的要予以收回并造册上报征管处后销毁。 三、[部分废止](略)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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