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448号 2004-05-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3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器端的升级工作已由市局信息中心通过远程统一升级完毕,各局即日起开始组织相关人员按文件附件3的要求创建相应的用户组,为退税部门建立认证数据传出用户等工作,并指导退税部门使用。 二、退税部门及时维护外贸企业名单。该名单将直接关系到认证信息是否齐全。 三、退税部门将生成的认证信息以文件夹方式上传,文件夹命名规则为xxx分局.年月日(xxx为分局名称,年月日为生成认证信息日期6位。如:东城2004年4月1日生成信息文件名为东城分局.040401),文件夹中的文件为ZIP压缩文件。通过市局68.16.16.28出口退税FTP服务器传输到cktsrzs目录下的相应上报"年月日"文件夹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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