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2007]160号 2007-6-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工作要求废止。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落实好总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我省各级国税部门管理、服务并重,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提醒工作,既有效加快了退税进度,又减少了企业经济损失,得到广大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为促进这项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2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内容 国税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向出口企业提供报关出口超过60日未满90日,且尚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提醒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回笼整理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减少因逾期不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形式 国税机关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www.12366.ha.cn)的“办税大厅”—“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栏目,按月发布全省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将逾期信息。 三、[条款废止]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各市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从《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逾期电子数据,按照要求整理后,于2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FTP//征管处/12366/出口退税申报提醒)。省局于每月3日以省辖市为单位,通过12366网站“办税大厅”—“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栏目进行发布。 (二)提取方法 各市通过《系统》—“管理应用”—“单证期限提示”—“报关单将逾期提示”模块“查询”数据后,以市为单位导出Excel表,仅保留其中的企业海关代码、报关单号字段,并按海关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然后,将Excel文件名更名为“XX市XXXX年XX月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其中的XXXX年XX月指出口年月(非上报年月)。对出口业务量大、下属单位多的市,也可以县(区)为单位导出数据,以Excel工作薄上报并发布。 (三)数据口径 每月1日提取的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为自报关离境之日起至查询当天超过60日未满90日且尚未申报退(免)税的数据。如7月1日当天提取的数据是在4月份出口、截至7月1日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为提高提取数据的准确性,各市应对《系统》筛选条件进行修改,具体办法见《<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修改办法》(附件1)。 四、各市局退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出口报关单将逾期提醒服务工作的督察、指导,抓好日常落实工作。督促基层税务机关采取张贴公告、上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公告》(见附件2)通知到各出口企业。 五、基层退税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应针对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分析单证收集迟缓的原因,督促其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基层退税部门要重视对出口企业的服务工作,树立服务意识,除利用12366网站公告外,可在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预审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巡管巡查时现场转交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也可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企业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修改办法(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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