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8]67号 2008-6-1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特殊的工资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修订了我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0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培训,结合我区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对2008年3月1日至文件下发之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调整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多征的税款不退税,少征的个人所得税不补税。 三、对纳税人作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 1. 藏政发[2008]5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3.国税发[200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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