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发[1991]55号 1991-11-1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地方税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2.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十年。 3.在我省举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五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税务局 199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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