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逐条浅读 葛 彧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9条) 第二章 税 率 (4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 (9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5条) 第五章 征收管理 (10条) 第六章 附 则 (1条) (合计 3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新增立法目的条款】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新增立法原则条款】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这里仅列明“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列明包括“其他个人”,并不意味着个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不在征税范围,应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是指下列情形 :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 ,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 ,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 ,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 ,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进口货物 ,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 ,税率为百分之九 :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 ,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为零。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 ,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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