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16号 2001-01-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发票票面左上角的10位发票代码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1年2月1日起,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由原7位改为8位数字组成。 省局批印的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按年内批印先后顺序,由省局统一编号;各地印刷的发票,发票字轨号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市、州为单位按年内发票批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各市、州年内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不得重号。 三、发票的版面印色、防伪措施、票面内容、规格、字线要求等印制管理,应全省统一,必须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41号)执行,未报经省局审批同意,各地不得更改。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普通发票印刷质量关,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出厂发售使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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