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96号 2000-11-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和外省市及同级税务机关发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认真负责组织协查,不得推诿敷衍,协查按要求及时回函,并保质保量完成协查工作。 二、对协查工作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稽查局有关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同时追究稽查局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地稽查局应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四、各地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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