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55号 1998-08-12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报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未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范围、金额等。 2、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3、地税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结案资料。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生产企业,校办工厂,劳服企业等的减免税,需附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企业上报的减免税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资料不齐或情况不清的,要退回企业重报。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减免。 2、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减免。 3、必须坚持科室集体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的制度,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减免。 (二)审批期限 对企业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审批完毕,对需报省局审批的,要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达省局,过期不再办理。 (三)审批权限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额度以下,应按18%、27%两档照顾税率征税的企业,以及国家高新开发区内按15%的税率征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审批。 2、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3、对省级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不论减免税额大小,均报省局审批。(省直属分局直接征收的单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省直属分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4、除上述三项规定外,其他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一律按税额大小报批、凡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2、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五)上报审批时需呈报的资料: 1、税务机关专项调查报告。要求有核实的企业经营情况、效益情况,减免税政策依据及调查意见等。对减免税数额较大的企业,也可由具备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指定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先行审计。 2、主管科、(股)审核意见。 3、呈报机关的具体审批意见。 4、对以前年度,享受过减免税、按规定可继续减免的,必须附原分年度,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4、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免税期满,应及时恢复征税,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减免税企业分户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等情况,地、州、市局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后)。地、州、市局减免税统计表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以上各项,有条件的地、市县(分局)可进行微机管理。 五、本办法也适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得税减免管理。 六、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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