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财监字[2022]165号 2022-2-24 各市(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围绕严肃财经纪律“回头看”和规范财经秩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提高依法执业服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全省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业务质量专项检查行动。现就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省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代理记账机构,主要检查其2021年度代理记账许可、业务质量、财务管理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及未经许可实施代理记账业务的; 2.是否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3.是否超出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范围,招揽审计、评估业务; 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作,违规参与承办审计、资产评估业务,获取服务收入;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制度; 5.是否存在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存在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7.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时是否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委托合同;是否按合同时效履约; 8.是否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内部稽核、会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组织实施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以县级财政部门检查为主,并采取上下联动、随机抽查的方式。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抽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全面自查和检查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31日前完成。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附件2),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于3月31日前报审批机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各机构自查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报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二)重点抽查阶段,5月30日前完成。 1.各市(州)财政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在县级财政部门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其中:西宁市抽查比例不低于30%,海东、海西、海南、海北抽查比例不低于50%,黄南、玉树、果洛抽查比例100%。 重点对问题集中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彻查,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县级专项检查情况,随机抽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核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6月底前完成。 1.所辖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好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把好代理记账机构审核审批关,对已获得行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要督促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代理记账活动,提高会计服务专业水准。同时,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2.代理记账机构要在市(州)、县两级财政部门督导下,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执业法规。 (四)治理结果上报。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市(州)财政抽查及重点检查问题情况表》(附件3),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完成任务。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履行监管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同时,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灵活有效方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针对代理记账机构存在的问题,“定点”检查,靶向施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推动,明确检查内容、责任范围和时间安排,严格依法检查,确保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拓展线索渠道,统筹实施检查。一是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受理投诉、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检查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开展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匹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要加强财政内部机构的联合,同时,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积极实施联合监督。 (三)依法处理处罚,强化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情节轻微的,要责令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超出执业能力范围,以及进行虚假财务核算行为违法执业特别严重的要吊销执业资格。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规定,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实行信用约束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示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结果、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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