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 1989-08-3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证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以保证税法的严肃统一性。 三、今后再发生乱收、乱罚、乱查补车船使用税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89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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