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信用社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企[1995]75号 1995-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87号文件规定,自1981年7月1日起开征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我市城市信用社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原来一直随所得税附征,分税制实施后,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而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则由于属地方收入而无法继续随所得税进行附征。根据这一情况,现将对城市信用社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支局、直属分局应与辖区内城市信用社建立征收关系,要求城市信用社在对国家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表给地方税务局。 二、市城近郊区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根据市财政局[80]财综计字第1046号、市税务局[86]市税二字第1067号文件规定,按计征所得额的2%征收。 三、远郊九县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根据市财政局[82]财预字第481号文件规定按计征所得额的5%征收。 四、根据现行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城市信用社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一律缴入市级金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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