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85号 2000-11-0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除按《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有关企业的证明(复印件); (二)随军家属人员名单以及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凡上述申请材料报送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申请企业、随军家属资格和随军家属安置比例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经批准已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年度检查,凡不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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