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64号 2005-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市土地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土地存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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