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30号 2006-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7]6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业和个人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和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企业的上述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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