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364号 2000-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如发生财产损失,应在次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市局涉外处;当年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检查分局应在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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