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深地税发[2001]541号 2001-07-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审核后,由检查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仍执行我市现行有关税款收入管理体制和征管体制的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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