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05]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06
摘要: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请按照《关于重新确定财政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财发[2002]13号)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法[2005]5号              2005-2-6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检查分局,财政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请按照《关于重新确定财政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财发[2002]13号)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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