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法[2005]5号 2005-2-6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检查分局,财政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请按照《关于重新确定财政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财发[2002]13号)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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