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财税政[2003]3号 2003-1-28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 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支持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二)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二、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1、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 2、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 3、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4、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 (二)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三、对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新开办的第三产业按照规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到期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视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年返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四、经市财政局审定,新成立的专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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