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39号 1990-10-11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请依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0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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